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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8 條

放電管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 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用於該纖維板者,或距離該纖維板表面三十八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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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8 條規定了供應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導線的安培容量限制。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導線的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電動機額定滿載電流的1.25倍、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額定滿載電流之總和、除電動機外之非連續性負載額定滿載電流、以及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額定滿載電流的1.25倍。 然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導線不受前項限制: 1. 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則根據表一五七的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應選擇表一五七計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的1.25倍中較大者進行計算。 2. 電動機操作的固定式電暖器應被視為連續性負載。 3. 若供應電路被設置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互鎖,則該電路導線的安培容量可以根據可能同時運轉的電動機和其他負載的最大總電流進行選擇。 資料來源:《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能源局資訊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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