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否則應使用降壓型操作器。 一、二二○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一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八○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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