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變壓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加以包封。 二、在任何負載狀況下,變壓器二次側電路電壓不得超過標稱電壓十五千伏特其輸出端子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七千五百伏特。 三、變壓器開路電壓超過七千五百伏特者,其二次側短路電流不得大於一百五十毫安培。變壓器開路電壓七千五百伏特以下者,其二次側短路電流不得大於三百毫安培。 四、變壓器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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