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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4 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變壓器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裝設於可檢視且不易碰觸之處。 二、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三、變壓器裝設位置應使鄰近之可燃物所承受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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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4條規定了關於電梯及送物機的配線要求,具體如下: 1. 配線應按照金屬管裝置法、非金屬管裝置法、導線槽裝置法、匯流排槽裝置法及電纜裝置法(不得使用橡皮外皮)進行施設。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可以使用撓管施設,至電梯門的自動反轉裝置可以使用可撓電纜施設。 2. 昇降道內的配線應安裝妥當,以防外傷。 3. 昇降道內的接線箱或控制盤端子至昇降體接線箱的電路應使用指定或核准為昇降機用的活動電纜。 4. 接線箱內的電線與活動電纜的連接應使用端子盤或適當的接續器。 5. 活動電纜的移動部分不得有接頭。 6. 活動電纜應使用適當的絕緣性支持物支持,並應防範因昇降體運轉引起的振動或與其他機器碰觸而損傷。但裝甲電纜不需要使用絕緣支持物支持。 7. 昇降道或昇降體中的電線或活動電纜的線徑應符合該條規定中的表格。 8. 各回路導線,雖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有所不同,如果使用相當絕緣電線並且導線之間有相互識別,則可以共用一個管槽或電纜。 9. 主電動機回路分歧之分路(如電動門用電動機昇降體內電燈回路或控制回路)應裝置過電流保護器。但控制電磁回路等不適宜裝設過電流保護器者不在此限。 10. 连接於溫度超過攝氏六十度的電阻器等的導線應使用耐熱性電線。 11. 昇降體內所使用的電燈及電具的額定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 12. 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樞動者,應備有一種保護設備以遇相序相反或單相運轉時,能防止電動機起動。 以上是對《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4條的逐條解釋。根據這些規定,例如,配線應使用金屬管裝置法或非金屬管裝置法,也可以使用導線槽、匯流排槽或電纜裝置法,但禁止使用橡皮外皮。另外,昇降機內的配線應安裝妥當,以防外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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