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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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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