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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6 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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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6條: 1. 電熱裝置分路: - 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在五○安以下者,導線線徑應按照第29條之13的規定進行安裝。 - 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的單一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該電熱裝置的額定電流。但如果無法配合其額定電流,則可以使用高一級的額定值,但導線的安培容量應超過該電熱裝置及過電流保護裝置的額定電流,并且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2. 電熱裝置幹線: - 導線的安培容量應大於所連接電熱裝置的額定電流之合計。如果已知需量因數和功率因數,可以根據實際計算的負載電流來選擇適當的導線,并且使用的安培容量不得低於實際計算的負載電流。 - 幹線的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幹線的安培容量。 以上資料來自最新版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法規,確保電熱裝置的導線選型和幹線設計符合安全要求並避免過電流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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