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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熱裝置之分路及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分路: (一)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在五○安以下者,導線線徑應按第二十九條之十三規定施設。 (二)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電熱裝置之額定電流。但其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其導線安培容量應超過電熱裝置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以上,並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二、電熱裝置幹線: (一)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裝置額定電流之合計。若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得按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適當導線,並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幹線之安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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