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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9 條

用電器具分路額定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額定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三款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一‧二五倍。 二、分路同時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負載者,其額定應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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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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