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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0 條

用電器具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前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分路應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用電器具有標示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標示值。 二、附有表面加熱元件之用電器具依表五六計算所得最大需量負載電流大於六十安培時,應由二個以上分路供電,並分別裝設安培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以電動機驅動之單一用電器具未標示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額定電流在十五安培以下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二十安培。 (二)用電器具額定電流大於十五安培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一‧五倍。與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得選用次高一級者。 四、工廠組裝電阻型加熱元件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大於四十八安培者,其加熱元件負載應加以分割,分割後每一負載分路不得大於四十八安培,且應分別裝設安培額定六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五、使用遮蔽型加熱元件之商用廚房及烹飪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加熱元件負載得予分割,分割後每一負載分路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安培,且應分別裝設安培額定一百五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加熱元件與烹飪料理台為整套型組裝。 (二)加熱元件完全裝在合作為此用途之箱體內。 六、冷凍、空調用壓縮機等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用電器具分開裝設者,應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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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0條,低壓電容器在回路停電後應附上釋放能量的裝置,並且在一分鐘內將殘留電壓降至五十伏以下。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的端子永久連接,或者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的端子,以消除回路的殘留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參考資料: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能源局, 行政院. (2019). Retrieved from https://mol.gov.tw/ct.asp?xItem=60142&ctNode=7420&mp=122 參考範例: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0條,低壓電容器在斷電後一分鐘內應降低殘留電壓至五十伏以下。例如,若一個電容器在斷電後三十秒內降至三十伏,則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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