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大於十二安培者,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應以專用分路供電。 二、小容量電熱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與大容量電熱器具共用分路: (一)最大電熱器具容量二十安培以上,其他電熱器具容量總和在十五安培以下且為最大電熱器具容量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導線安培容量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為三十安培以上。 (三)各分接點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設於可觸及處。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具由插座接用。 (二)一‧五千瓦特以下之電熱器具由插座接用。 (三)分路開關兼作電熱操作器。 四、固定式電熱器具與可燃性物質或易因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保持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以免發生火災危險或其他物體損傷。
抱歉,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及到所謂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8條」,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