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熱器具分路及幹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分路: (一)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五十安培以下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五十安培以下者,導線線徑應依第四十條規定選用。 (二)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大於五十安培單具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但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導線安培容量大於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且無連接其他負載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二、電熱器具幹線: (一)幹線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之總和。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者,得依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當導線,且採用安培容量不小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幹線導線安培容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