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9 條

電熱器具分路及幹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分路: (一)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五十安培以下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五十安培以下者,導線線徑應依第四十條規定選用。 (二)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大於五十安培單具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但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導線安培容量大於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且無連接其他負載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二、電熱器具幹線: (一)幹線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之總和。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者,得依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當導線,且採用安培容量不小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幹線導線安培容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9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條款的逐一釋義: 1. 地下配線應使用絕緣電纜穿入管路、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款指出,在進行地下配線時,應使用絕緣電纜在管路、管溝或直埋的方式下進行。然而,如果絕緣導線是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的地下管路中使用,就不需要遵守此限制。 2. 地下配線之施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或電纜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一八九規定。 三、建築物下面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二)管路或直埋電纜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採其他經設計者確認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其一端或兩端,應予封閉或塞住。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述套管。 根據這些條款的規定,進行地下配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電纜或絕緣導線應具有防潮性。 - 電纜或導線應在符合規定的埋設深度下進行安裝。 - 在建築物下方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並延伸至建築物的外牆。 - 由地下引出地面的MI電纜應在至少二‧五公尺以上的地面高度範圍內,使用配電箱或導線管進行保護。 - 在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的地方,露出地面的纜線應裝設在不妨礙交通的位置上。如果纜線是在可能被人碰觸或易受損傷的地方上安裝,應考慮使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進行防護。 - 回填料不得使用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管路或直埋電纜的溝底應平滑且搗實,並在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使用其他經確認的方法,以防止遭受外力損傷。 - 對於可能進入水氣並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應封閉或塞住其一端或兩端。 - 當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使用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的密封護套可以替代上述套管。 以上是對「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9條的逐一釋義,並提供了該條款中的一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