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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9 條

  1. 地下配線應使用絕電纜穿入管路、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2. 地下配線之施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或電纜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一八九規定。 三、建築物下面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二)管路或直埋電纜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採其他經設計者確認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其一端或兩端,應予封閉或塞住。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述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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