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固定式電暖器之電源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電源所有非接地導線。
- 固定式電暖器有一個以上之電源者,其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並設有標識。
-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內含電動機及電熱器具合計負載一‧二五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隔離設備應位於過電流保護裝置處可視及範圍之電源側。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一)內含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者,該熔線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符合電動機隔離設備規定者,該熔線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三、未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一)不含電動機或內含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於電暖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應位於電動機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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