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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固定式電暖器之電源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電源所有接地導線。
  2. 固定式電暖器有一個以上之電源者,其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並設有標識。
  3.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4.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內含電動機及電熱器具合計負載一‧二五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隔離設備應位於過電流保護裝置處可視及範圍之電源側。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一)內含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者,該熔線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符合電動機隔離設備規定者,該熔線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三、未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一)不含電動機或內含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於電暖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應位於電動機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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