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電暖器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暖器之過電流保護得由其電源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保護。 二、電暖器內之電阻型加熱元件應裝設六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額定大於四十八安培者,加熱元件負載應加以分割,分割後每一負載分路額定不得大於四十八安培。 三、依前款規定負載分割後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由工廠組裝在電熱控制箱內,或由工廠提供之過電流保護分開裝置且為可觸及,並適用於作分路保護者採用筒型熔線作為分割後負載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分割後數個負載得共用一具隔離設備。 四、電暖器額定五十千瓦特以上,並由溫度驅動裝置控制電暖器之週期性運轉者,其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暖器銘牌標示之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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