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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0 條

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除轉矩電動機外,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表二二○所決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與熔線、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二)依前目規定調整之安培額定仍不足以承受電動機之起動電流,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1.六百安培以下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 2.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二‧二五倍。 3.滿載電流一百安培以下,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滿載電流大於一百安培,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4.大於六百安培至六千安培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二、依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標示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前款規定之容許值。 三、可調式瞬時跳脫斷路器與電動機操作器組合使用,其與電動機過載、過電流保護應可協調,且設定值不得超過表二二○規定值。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表二二○規定之安培額定不足以承受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不大於滿載電流十三倍。 (二)電動機滿載電流為八安培以下,瞬時跳脫斷路器之連續電流為十五安培以下之組合式電動機操作器,且電動機分路過載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間可協調者,得將操作器銘牌標示值予以加大。 四、多段速電動機: (一)二個以上繞組之多段速電動機,其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被保護最小繞組銘牌標示額定依表二二○用之百分比者,該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且其安培額定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1.每一個繞組配有個別過載保護,安培額定依其滿載電流選定。 2.供電給各繞組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3.電動機各繞組之操作器馬力額定不小於繞組之最大馬力額定。 五、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得以表二二○規定之適當額定熔線替代。 六、自我保護組合式操作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保護裝置。為中高效能電動機者,其可調式瞬時跳脫設定值不得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 七、組合式電動機短路保護器與分路之過電流及過載保護可協調,且其短路保護器短路電流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時能開啟電路者,該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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