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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容量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二十安培之分路,或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十五安培之分路: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不大於六安培。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二、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時,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該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裝設之電動機個別過載保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 1.由工廠組裝,且該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其組件之一部分,或為其標識指定之組件。 2.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個別組件,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於現場組裝。 (二)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三)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四)每具斷路器為反時限者。 (五)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安培額定不大於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上列計算結果之安培額定小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安培額定,且不大於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六)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安培額定,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之過載電驛。
  2.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由任一分接點供電至單一電動機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裝設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二、分接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分接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裝設於封閉之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自分路分接至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十分之一。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分接點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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