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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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二二~一至表二二二~三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二二~四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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