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2條的規定,金屬導線管徑的選定原則如下: 1. 線徑相同的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應根據表222-1至表222-3的規定進行選定。 2. 若管長在6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且導線容易更換,且線徑相同且小於8平方公厘,應根據表222-4進行選定;其餘情況下,導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222-6導線管截面積的60%。 3. 線徑不同的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導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222-6導線管截面積的40%。 4. 若不符合前三條的情況,則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的管徑選用應參照表222-7進行選定。 參考資料: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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