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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大於製造廠家標示於設備之額定。
  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連續責務電動機過載保護之規定者,電動機分路短路、接地故障及過載保護,得合併為單一保護裝置。
  3. 熔線作為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其熔線座大小不得小於表二二○規定之熔線安培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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