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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3 條
電動機幹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固定式電動機,且符合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導線安培容量之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任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加上群組中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分路,其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二個以上相同額定者,以其中一個保護裝置視為前段規定之最大者。 二、供電給其他裝置之幹線,其導線安培容量大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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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電業法第34條規定了關於電業設備的標準化以及設備方式、規範和裝置規則的制定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據該法第34條規定,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和裝置的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這項規定,《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被指定為適用於屋外供電線路裝置的規則(參照《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1條)。然而,根據上述判決,即使被告設置的跨越原告所有的土地上方的輸電導線不符合《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規定,也不足以證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遷移線路。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電業法》第34條僅規範了電業設備的標準化和裝置規則,而非具體的適用範圍或具體技術要求。此外,根據判決,即使設備不符合相關規定,該規定也不足以成為原告要求遷移線路的依據。 參考資料:電業法第34條 (民國96年6月21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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