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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1 條
電動機連接於一般分路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具以上一馬力以下電動機,無個別過載保護,而有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過載保護,且符合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該電動機得連接於一般分路。 二、數具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選定過載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得連接於一般分路。如過電流保護裝置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用者,得與操作器及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裝設一起。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電動機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且符合第一款規定無個別過載保護者,其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電壓在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不得大於十五安培。 (二)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依前款規定須有個別過載保護者,其保護裝置應為該電動機或用電器具之一部分,其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應大於電動機所連接之分路額定。 四、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所連接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有符合其特性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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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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