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者,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且其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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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者,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且其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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