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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5 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加以接地或防護。但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或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以雙重絕或具同等效果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有明顯標識。 二、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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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5 條別,以下是逐條釋義: 1.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應使用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進行。但如果電纜裝設在管槽內,則可以免除固定的要求。 2. 在每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處,以及每隔一‧五公尺應進行固定和支撐。如果水平架設時,電纜穿過孔洞或缺口且距離在一‧五公尺以內,也被視為已經固定和支撐。 3. 在暴露場所,對於線徑在八平方公厘以下的電纜,其支撐間隔應根據第255條的規定進行。 4. 在隱蔽處所進行電纜配線時,如果電纜不受張力,則可以免除固定要求。 5. 如果使用線架來安裝電纜,該線架應該堅固且能夠承受電纜的重量。線架之間的間隔應根據電纜不易移動並且適當支撐的原則確定。 6. 如果電纜沒有沿著建築物施工,而是建築物之間距離超過二公尺,則應使用木板等物來固定電纜或使用吊線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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