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加以接地或防護。但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或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以雙重絕緣或具同等效果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有明顯標識。 二、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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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加以接地或防護。但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或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以雙重絕緣或具同等效果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有明顯標識。 二、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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