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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4 條

  1. 1.固定式電動機之裝設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框架應加以接地: 一、以金屬導線管配線供電。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未加以隔離或防護。 三、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四、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2. 2.電動機之框架未加以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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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254條的規定,非金屬被覆電纜的佈設須遵循以下規定: 1. 暴露裝設時,除非有獨立且牢固的支撐固定,且不能使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2. 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進行保護。 3. 外力損傷保護: - 應使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的方法進行保護。 - 在樓地板內佈設時,應使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的方法進行包封,并延伸至樓地板上方至少150公厘。 - 使用導線管進行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1.5倍。如果導線管很短且沒有彎曲,且更換施工容易,則導線管的外徑可以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 在建築物外的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從地面引上至少1.5公尺高度應加以保護;在電力設備場所範圍外,從地面引上至少2公尺高度應加以保護。 - 當耐腐蝕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佈設在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的淺溝槽內時,應進行保護,且可以使用類似材料包覆溝槽構造材料。 4. 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但有以下情況除外: - 將電纜穿入足夠管徑的金屬導線管、PVC管內。 - 很短的穿越處有孔道可通過。 - 埋設於木造房屋的牆壁內,並在可能受釘打的部分使用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材料進行保護。 - 選擇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建築物的外面進行施工,應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的空洞部分,并有防止水分滲入的措施。 5. 保護用的金屬導線管、PVC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在穿設時損傷電纜。 6. 電纜進入裝有用電設備的場所範圍內時,應使用管路引入方式進行施工。但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只受輕微壓力的配線,可以在電纜上方覆蓋保護板,并且無受損傷的情況下,可以埋厚度至少300公厘的土質中。 7. 易燃性的PE電纜不得暴露佈設。 以上解釋參考自「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係經濟部依據電業法所訂定發布,該規則於2020年5月22日修正生效。其中內容引用的參考資料該條的法源來自於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並附有相關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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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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