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8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單電池:指具有正極及負極,用來儲存及充放電能之電化學電池基本單元。 二、電池槽:指容納電極板、電解液及其他蓄電池元件之容器。 三、電解液:指在電池正極與負極之間提供離子傳輸之介質。 四、電池間連接導體:指連接相鄰單電池之導電棒或導線。 五、排層間連接導體:指連接同一機櫃不同排或不同層二個電池芯模組之導線。 六、端子:指單電池、電池槽或蓄電池供外部連接之桿、柱或極等部分。 七、標稱電壓(用於蓄電池):指以蓄電池數量及型式為基準之電壓。 八、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重複充電之鉛酸、鎳鎘、鋰離子、鋰鐵或其他可重複充電之電化學作用型式單電池構成者。 九、蓄電池系統:指由一具以上之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可能含有變流器、轉換器,及相關用電器具所組合之互聯蓄電池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8 條規定了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端子板的裝設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 根據資料提供的片段,以下是一個與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原審案卷中提供的資料,可得知支纜的授電端為一4接腳的插頭,並且支纜並非直接與電路板連接,而是透過一接頭與電路板之電力輸出線路相接。根據以上資訊,可判定該支纜符合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