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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7 條
供電磁通信、電機機器、緊急用電源等用途之固定式蓄電池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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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7條的規定,佈設於金屬導線槽內的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30條,且各導線的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的百分之20。其中,導線槽內的導線安培容量應根據表16-3至表16-6中導線數「三以下」的數值計算。然而,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導線槽內的導線數不受上述限制: 一、若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的配線按照導線槽安裝,且導線槽內各導線的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的截面積的百分之50。 二、若導線用作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之間的控制線,僅在起動時有電流通過,則視為無載導線。 三、若在計算導線的安培容量時,乘以表16-3至表16-6中導線「三以下」數值的修正係數,則在安裝導線數量時不受限制,但各導線的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的百分之20。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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