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二、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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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二、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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