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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之帶電金屬部分,依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一)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接地導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接地導線絕或被覆,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三)個別裝設接地導線。 (四)固定式用電器具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依下列方法接地: (一)採用接地型插座,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極應予接地。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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