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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電源系統連接。電業電源系統供電方式已提供被接地導線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2. 用戶其他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電業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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