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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接地導線依下列規定加以識別,其識別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之: 一、用戶用電線路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之中性線應加以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若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時,其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礦物絕(MI)金屬被覆電纜之被接地導線於裝設時,於其終端應加以識別。 五、耐日照屋外型單芯電纜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者,裝設時於所有終端應加以識別。 六、十四平方毫米以下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七、超過十四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或在裝設過程中於終端加以識別。 八、可撓軟線作為被接地導線用之絕緣導線,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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