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 條
被接地導線依下列規定加以識別,其識別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之: 一、用戶用電線路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之中性線應加以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若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時,其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被接地導線於裝設時,於其終端應加以識別。 五、耐日照屋外型單芯電纜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者,裝設時於所有終端應加以識別。 六、十四平方毫米以下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七、超過十四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或在裝設過程中於終端加以識別。 八、可撓軟線作為被接地導線用之絕緣導線,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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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條」的規定,接地系統的施工應遵循以下幾點: 1. 低壓電源系統的接地位置應該在接戶開關電源側適當的地方。 2. 對於使用多線供電的用戶,性線應該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3. 用戶自備的電源變壓器,如果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150伏,則需要與系統共同接地。 4.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時,接地導線的一端應該連接至接地極,另一端可以連接到受電箱、表前開關箱或接戶開關箱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然後再從那個地方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進行內線系統或設備的接地。 5. 在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如果用戶的低壓用電設備要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那麼自備變壓器的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的中性線共同接地。 6. 接地導線應該使用銅導體,包括裸線、被覆線、絕緣線或匯流排。被覆或絕線的接地導線,在外觀上應該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的黃色條紋。 7. 對於直徑大於14平方公釐的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並用於多芯電纜的芯線,施工時可以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並作為接地導線使用,但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使用: - 在露出部分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 在露出部分絕緣或被覆上塗上綠色。 - 在露出部分絕緣或被覆上使用綠色的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為標記。 8. 低壓電源系統的接地根據以下原則進行: - 對地電壓不超過150伏的電源系統,必須接地,除非另有規定。 - 對地電壓不超過300伏的電源系統,除非另有規定,應該接地。 - 對地電壓超過300伏的電源系統,不得接地。 - 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150伏以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應該安裝接地檢示器。 9. 以下低壓用電器具及其配線需要加接地: - 低壓電動機的外殼。 -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的金屬箱。 - 非金屬導線管連接的金屬配件,如果配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或者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者在人員可觸及的潮濕場所。 - 電纜的金屬被覆。 - X射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的金屬體。 -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的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 對地電壓在150伏以下的潮濕危險處所的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的移動式用電器具,除非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且不會被人觸及。 - 對地電壓在150伏以下的移動式用電器具,在潮濕場所、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使用時,其非帶電露出的金屬部分需要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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