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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 條

  1. 1.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被接地導線絕等級應等同電路中任一接地導線之絕緣等級。
  2. 2.被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不得依靠金屬封閉箱體、管槽、電纜架或電纜之鎧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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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通过对以上裁判文书和案例的分析,法律系教授可以对《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6條》提供以下逐条释义: 第一條:根据电力电业法第34條規定,电业设备的标准化以及设备方式、规范和装置规则应由中央主管机关确定。因此,《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是根据电业法第34條的规定制定的。虽然法庭文件中提到与原告土地上方的高压供电导线是否符合《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规定以及是否能确保安全无虞并不相关,但这并不涉及原告是否有权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求被告迁移线路的问题。 第二條: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并记录了现场的事实情况,包括鱼竿长度和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根据《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第29條第1項規定,架空电线跨越仅供行人通行的空地或小径时,其基本垂直间隔的最大值为5.8公尺。根据该规则,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已经测量为6.14公尺,符合规定。尽管被告一再质疑高压线是在台电公司架高之后,但法庭仍以发生事故时的高度为准,不受事后架高的影响。 第三條:对于输电级电压为69千伏以上的高压线,一般不进行覆盖或绝缘处理。这是因为架空线一般设在郊区,使用裸线,并且如果进行绝缘处理,会增加铁塔的结构成本。从成本和环境景观考虑,它不如地下电缆来得方便。至于覆盖,其架空成本略低于架空绝缘线,但与架空绝缘线相比,其景观效果相似,因此也不如绝缘线。对于输电线来说,只有在地下电缆中才会进行绝缘处理,这一点得到了国立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研究所的函证。因此,针对本案,关于架空屋外高压供电线路使用是否具有绝缘覆盖的问题,应该遵守专业意见。 第四條:根据《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第55條第2項规定,对于供电线路架设在靠近学校、车道、人行道和公共聚集场所的易攀登支持物上的情况,应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以禁止非工作人员攀登。但是,该规定中提到的应设置警示标志是指架空支持物,并没有在架空供电导线下方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 综上所述,以上为对《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6條》进行的逐条释义,但该法条并未在上述文件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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