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流排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三、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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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排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三、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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