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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6 條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 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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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回答,因為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及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6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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