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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或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 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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