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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作為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採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採用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用裝置,並有支架將該裝置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五、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之配件。 六、中間接續點、開關點、終端點或拉線點位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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