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8 條

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作為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採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採用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用裝置,並有支架將該裝置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五、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之配件。 六、中間接續點、開關點、終端點或拉線點位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8 條主要針對不同場所的配線方法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種場所規定,可以使用具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鋼製薄金屬導線管、符合要求的 PVC 管、使用 MI 電纜搭配確認適用的終端配件以及使用裝甲電纜等方法進行配線。在第一種場所中也可以選擇可撓連接的方法,如使用可撓管件或符合標準的可撓軟線。 根據該條的第二種場所規定,在第二種場所中可以使用與第一種場所相同的配線方法,並可以選擇加襯墊密封之匯流排槽或導線槽、裝甲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等。對於使用金屬導線管的場所,若其抗腐蝕性能不足,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的PVC導線管。同時,在配線與第一種場所交界處,應進行密封處理。 根據該條的第三種場所規定,可以使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配線方法,並需依控制圖說之指示進行裝設。對於線盒與管件的要求,除了特定情況需要防爆型外,可以免為防爆型。 以上資訊來自「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8 條,最新修訂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13 日,詳細內容可參考台灣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