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槽或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銲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得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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