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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 (一)內含可燃性液體: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四百條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間不得設有門窗或其他開口。 2.應提供良好且充足之通風,以連續排除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 3.通氣孔或通風管之出口應裝設於屋外分類場所。 4.通氣孔或通風管道應有足夠大小,可釋放變電室內之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二)不含可燃性液體: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中,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應符合第三章第五節或第七章第四節規定。 (二)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或第七章第六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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