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0 條
垂直管槽、電纜架內之絕緣導線及電纜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垂直管槽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加以支撐。 二、導線垂直裝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三○○規定。但需超過者,垂直管槽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三、支撐方式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管槽終端採用夾型裝置或絕緣楔子。 (二)在前款規定之間隔內設置有蓋板之線盒作支撐,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法加以固定。 (三)電纜在線盒內彎曲不小於九十度,平放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三○○規定值百分之二十,若需要固定,再以紮線綁住。 四、電纜敷設於垂直電纜架者,電纜架之橫桿得作為電纜之固定及支撐;其固定及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五百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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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及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釐清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0條的規定如下: 第一類場所之計器、儀器及電驛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電表、變比器、電阻器、整流器、熱離子管等計器、儀器及電驛應裝設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防爆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 二、第二種場所: (一)開關及其他開閉接點:開關、斷路器及按鈕、電驛、警鈴、警笛等之開關及其他開閉接點應裝設在前述規定之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但是,如果啟斷電流之接點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則可以使用一般用途封閉箱體: 1.浸在油中。 2.裝設於完全密封並能防止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腔室。 3.裝設於非引火性電路。 4.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二)電阻器與類似設備:用於計器、儀器及電驛,或與其相連之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之設備,應符合前述規定。但是,如果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則可以使用一般用途封閉箱體: 1.該設備內無開閉接點或滑動接點。 2.任一暴露表面之最高運轉溫度為周圍氣體或揮發氣之自燃溫度的百分之八十以下,或經測試不會引燃氣體或揮發氣。 3.不含熱離子管之設備。 (三)無開閉接點:無滑動接點或開閉接點之變壓器繞組、阻抗線圈、電磁線圈或其他繞組,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該封閉箱體得為一般用途型。 (四)一般用途組件:組件由前述三項規定得裝設於一般用途封閉箱體之元件組成者,得裝設於一般用途單一封閉箱體;該組件包括第二項規定之任一設備時,此組件所含元件之最高表面溫度應清楚且永久標示在封閉箱體外面,或在設備上標示表294之7規定之適合溫度等級。 (五)熔線:符合前述四項規定適用於一般用途封閉箱體者,若作為儀器電路過電流保護用,且正常使用情況下不會過載之熔線,得裝設於一般用途封閉箱體內,但每一熔線之電源側應裝設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開關。 (六)連接:製程控制儀器得使用可撓軟線、附接插頭、插座等連接,只要以下條件都符合: 1.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開關,不依靠搭配插頭來啟斷電流。若電路為非引火性電路配線者,則可免裝設開關。 2.標稱電壓為110伏特,電流為3安培以下。 3.電源供應用之可撓軟線之長度為900mm以下,如果經設計者確認為超嚴苛使用型,或受到場所保護者得為嚴苛使用型,且其電源由閉鎖接地型之附接插頭及插座供電。 4.僅提供所需之插座。 5.插座應附有「有載時不得拔除插頭」之警告標識。 這些規定明確規定了在第一類及第二類場所中使用的計器、儀器及電驛的裝設要求,以確保在相應場所中的電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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