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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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槽、電纜架內之絕緣導線及電纜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垂直管槽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加以支撐。 二、導線垂直裝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三○○規定。但需超過者,垂直管槽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三、支撐方式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管槽終端採用夾型裝置或絕緣楔子。 (二)在前款規定之間隔內設置有蓋板之線盒作支撐,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法加以固定。 (三)電纜在線盒內彎曲不小於九十度,平放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三○○規定值百分之二十,若需要固定,再以紮線綁住。 四、電纜敷設於垂直電纜架者,電纜架之橫桿得作為電纜之固定及支撐;其固定及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五百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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