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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6 條

地下配線設備及配件等裝置之帶電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加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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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6條規定了可撓軟線的使用情況和裝設要求。以下是對每一條進行的釋義: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可撓軟線可以用於以下情況: (一) 用於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與其固定的供電電路。 (二) 根據第298條第一款的推斷,只要無法提供必要的移動程度,就可以使用可撓軟線,裝設在適當的位置或以適當的保護方式以防止損壞,並裝設在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和管理監督的工業廠區。 (三) 用於電動沉水泵,不需要進入水池即可移出的電動機器; 其可撓軟線的延長線可用於適當的管槽中的水池和電源之間。 (四) 用於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的可攜式電動攪拌器。 (五) 用於临時性可攜式組合,包括插頭、開關和其他裝置,非認定為可攜式用電設備,而個別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場所。 2. 裝設要求: (一) 必須為經過設計者確認的超嚴苛使用型。 (二) 除了電路導線外,內部必須具有符合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的設備接地導線。 (三) 必須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支撐,以確保接線端子不承受拉力。 (四) 在第一種或第二種場所需要使用防爆型線盒、管件或封閉箱體的情況下,可撓軟線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場所的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或安裝經設計者確認的密封管件。在第二種場所可以免除使用防爆型設備的情況下,可撓軟線終端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的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 (五) 必須是連續線段。如果符合前款第五目規定,可撓軟線從電源到臨時性可攜式組合,以及從可攜式組合到用電設備之間應該是連續的線段,不能中途斷開。 至於相關範例,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来支持這些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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