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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5 條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進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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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針對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5 條進行如下解釋和討論: 首先,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第一類場所的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場所。這意味著設備的選擇和應用應該由專業的設計者來確認,以確保其適用性和安全性。 接下來,針對第二種場所的用電設備,有以下幾個具體的要求: 1. 對於電力加熱的用電設備,應符合特定的溫度條件。當電熱器在最高溫度下連續通電時,其表面溫度應該低於周圍氣體或揮發氣的自燃溫度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沒有溫度控制器,並且電熱器在額定電壓下運轉的一倍或二倍時,仍應滿足前述條件。然而,符合特定要求的電熱器不受此限制,這些要求包括:電動機設有防止水聚積的空間電熱器(符合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及電熱器電路添加了限流裝置,以限制電流值以使其表面溫度低於自燃溫度的百分之八十。 2. 如果用電設備是由電動機驅動的,則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要求。 3. 開關、斷路器和熔線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要求。 這些規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確保用戶用電設備的安全性和適用性。具體的規範和標準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詳細說明和要求,可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法規和規範文件來確定和了解詳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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