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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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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裝設於可能需承受車輛或其他重物壓力之處者,其管路或管溝應有耐受其壓力之強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304條,針對第一類場所之照明燈具,有以下規範: 1. 第一種場所: - 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於該場所,並清楚標示其最大瓦數。 - 若為可攜式照明燈具,應為確認可攜式用途的設計。 - 應具有防止外力損傷或適當位置的防護措施。 - 懸吊式燈具應使用具有螺紋的厚金屬導線管或螺紋鋼製薄金屬導線管製成之吊桿懸掛,並固定螺紋接頭以防止鬆脫。 - 若吊桿長度超過三百公厘,應設置永久且有效的斜撐以防止橫向位移,並使用可撓性管件或連接器將燈具固著點至支撐線盒或管件不超過三百公厘。 - 用於支撐燈具的線盒、線盒組件或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2. 第二種場所: - 若燈具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其表面溫度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體的自燃溫度的80%,應清楚標示其最大瓦數、運轉溫度或溫度等級(T碼)。 - 應具有防止外力損傷或適當位置的防護措施。若燈具可能引燃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體,應使用適合的封閉箱體或其他保護措施。 - 懸吊式燈具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符合第一目的規定。若架設於移動式支架上並使用可撓軟線連接,則還需符合第二目的規定,此時可以在任何位置裝設。 - 整組燈具或個別燈座之開關應符合第301條第2款第1目規定。 - 放電光源的啟動或控制設備應符合第302條第2款的規定。但日光燈照明燈具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場所則不在此限,其過熱保護安定器內之過熱保護器可以不考慮。 根據參考資料,以最新的「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條文進行釋義,並且舉出相關的範例。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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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4 條規定:「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裝設於可能需承受車輛或其他重物壓力之處者,其管路或管溝應有耐受其壓力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