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3 條
建築物外之地下配線應採用電纜穿入管路或管溝方式裝設,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及其連接,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三○三規定。 三、建築物地下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為地面以上達二‧五米及地面以下達四百六十毫米。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不得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 (二)管路或管溝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滲入帶電部分之導線管一端或兩端,應加以封塞。封塞材料應為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密封者。備用或未使用之導線管應加以密封。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列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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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3條,第一類場所中的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第一種場所中使用的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b.具有完全密閉並帶有乾淨的正壓空氣通風系統,該系統應在封閉箱體吹掉十倍容積量的空氣後,方可供機器供電。但當正壓空氣供應停止時,應自動停電。 c.具有完全密閉並充滿惰性氣體的封閉箱體,且正壓封閉箱體內的惰性氣體來源穩定充足,以確保正壓氣壓。但當正壓氣體供應停止時,應自動停電。 d.浸泡在液體中,且該液體只有在揮發且與空氣混合時才易燃,或者該液體被封在超過大氣壓的氣體或揮發性氣體內,且該氣體或揮發性氣體只有在與空氣混合時才易燃。並且在供電之前必須使用氣體或液體將所有空氣排除。但當氣體、液體或揮發性氣體的正壓失去或壓力降至大氣壓時,應自動停電。 2.符合前述第2和第3規定的完全密閉電動機,在表面操作溫度應低於周圍氣體或揮發氣體的自燃溫度的80%。並且應附有適當的裝置來監測電動機的溫度,當溫度超過設計限制值時,應自動停止供電,或發出警報。如果有輔助設備,則該設備的型號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場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給出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一個電動機的運轉溫度超過了自燃溫度的80%,它應該自動停止運轉或發出警報。 至於第二種場所中的規定,涉及到使用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內含電阻以啟動或運轉電動機的設備,除非將這些設備安裝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封閉箱體中,否則應該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規定。此外,在機器停止運轉期間,防止水積聚的空間加熱器在運轉時,其暴露表面溫度應低於周圍氣體或揮發氣體的自燃溫度的80%。該加熱器上應永久標明以周溫攝氏40度或更高周溫的最高表面溫度。最後,第二種場所中的部分設備,如鼠籠式感應電動機,其內部沒有碳刷、開關或類似的產生火花的設備,可以使用開放式或非防爆型的外殼。 以上資料參考自《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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