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線盒、管匣、手孔或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其穿過箱體背板或底板在箱體內之部分應保持六毫米以內。箱體內部不得有銳利稜角。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毫米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裝設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加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結構框架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並應以下列規定之一牢固於裝設位置: (一)以螺栓、螺絲釘、鉚釘、夾子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將箱體固定於天花板結構框架。 (二)以金屬材質吊索作為箱體之支撐,且每一個端點固定於天花板。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 (二)箱體應有螺紋銜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旋緊於箱體,每根導線管於距離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有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匣: (一)以多芯可撓導線或可撓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等裝置穿入線盒或管匣插孔旋緊,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燈座、照明燈具或其他用電器具之懸吊式線盒或管匣以導線管支撐: 1.導線管應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且應穿入線盒或管匣旋緊。 2.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1)螺紋連接應採用螺絲釘固定或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燈具或器具任一點距離地面高度應為二‧五米以上,且與門、窗、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出入口水平距離九百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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