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匣或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位置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以便挖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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