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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21 條
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個金屬線盒或管匣應有可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用之設施。該設施得為螺紋孔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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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法規是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21條。根據這條法規,移動性電纜應該使用適合於危險場所的電纜。此外,電纜與電具之接續處的配件應該有防止損傷電纜的構造。 有關這個法規的範例資料,我們使用日本電機工程師會的《危険電気工作等実施規程》(第一章第一節)作為參考資料。根據該規程,對於移動性電纜的要求,如使用於具有爆炸性氣體的危險場所,應該採用防爆電纜。此外,對於移動性電纜連接電器的部分,應該使用專門的連接器,如防損壞的插頭和插座,以確保連接處不會損壞電纜。 這個範例資料顯示了根據該法規的要求,移動性電纜應該根據場所的危險性選擇合適的電纜,且需要防止電纜在連接處損壞的配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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