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蓋板上有孔洞供可撓軟線引出者,應採用護套加以防護。若同一回路導線分開穿過金屬蓋板,每個孔洞應配有絕緣材質護套保護每條通過之導線,且孔洞間有切割一條相連狹縫,以保持磁場平衡。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22條,有關電具設備的規定如下: 一、在正常運轉下,可能產生火花的開關、斷路器插座等,以及可能升高溫度的電熱器、電阻器和電動機,都應該是密封式構造,以防止發生危險物質著火。 二、燈具座應直接安裝在建築物上,或者通過金屬吊管等方式固定在建築物上。 三、白熱燈和放電管燈必須加上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應具有堅固的外殼來保護。 五、電具和電線的接續應該具有耐震和防鬆弛的結構,並能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例子來解釋: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個開關或斷路器在正常運轉時會產生火花,那麼它必須採用密封式的構造,以防止火花引發火災。 根據第二項規定,一個燈具座應該直接安裝在建築物上,或者通過金屬吊管等方式固定在建築物上,以確保安全固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白熱燈和放電管燈必須加上保護罩,這樣可以防止碎片飛散,並且保護人們避免觸碰到熱的燈泡。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是一個可移動的燈具,它應該具有堅固的外殼,以確保在移動過程中不會損壞或引起損害。 根據第五項規定,電具和電線的接續應該具有耐震和防鬆弛的結構,這樣可以確保良好的電氣連接,並防止接觸不良或斷線導致電氣故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