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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5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二八~一規定選定。 二、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三五~一及表三三五~二規定選定。 三、導線管彎曲少,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三五~三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三五~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三五~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四、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三五~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三五~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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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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