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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可撓導線管連接至設備,其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2.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裸軟銅線或二‧○平方毫米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搭接導線,且此附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一併裝設,保持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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