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可撓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並連接牢固。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時,應以管子接頭妥為連接。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連接。 四、金屬可撓導線管與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槽之配線連接時,應採用管子接頭、終端接頭或其他方式妥為連接,並使其具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8條,在浴室及其他潮濕處所,不宜安裝使用吊線盒。該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浴室和潮濕處所的用電設備能夠安全運作,避免因潮濕環境導致的漏電或其他安全問題。在這些地方,應採取其他安全的安裝方式,以確保用電設備的正常運作和用戶的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