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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7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7條,當處於潮濕環境時,可以根據金屬管、非金屬管和電纜裝置法進行施工。參考資料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相關細節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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