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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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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