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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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伏特以下之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多芯電纜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 (一)電纜間未保持間隔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一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一規定值百分之九十五。 (二)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視同於空氣中配線,其安培容量得依表三六二~二規定。 (三)電纜芯線超過三條者,應依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修正。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規定敷設於電纜架: (一)單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三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三規定值百分之九十二。 (二)二百五十平方毫米以下之單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間未保持間隔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三規定值百分之六十五。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三規定值百分之六十。 (三)三百平方毫米以上之單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間未保持間隔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三規定值百分之七十五。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三規定值百分之七十。 (四)單芯電纜以三條或四條綁紮成一束敷設於電纜架,彼此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以上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四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三六二~四規定值百分之九十二。 三、同一電纜架敷設多芯電纜及單芯電纜時,多芯電纜截面積占表三六○~一規定容許截面積之百分比,與單芯電纜截面積占表三六一規定容許截面積之百分比,兩者之和不得超過百分之百,多芯電纜與單芯電纜之安培容量應分別依前二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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