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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3 條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設以外之電纜應牢固裝設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加以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米。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在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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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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