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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 條
除前條規定外,插座及其他出線口之負載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出線口: (一)每一框架上之單連插座或雙連插座出線口,應以至少一百八十伏安計算。 (二)同一框架上之四連插座出線口,應以每一插座至少九十伏安計算。 二、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內或住宅場所內乾衣機用之出線口,應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供電爐或其他家庭用烹飪用電器具用之出線口,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計算。 三、供電動機用之出線口應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計算。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供特殊用電器具或其他負載用之出線口,應依該用電器具或所接負載之額定電流計算。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用電器具容量及數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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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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