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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 條

  1. 各類場所內須有連續最低照明負載者,應至少以表三六所列場所之單位負載計算。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建築物應依其所訂定之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辦理者,其指定場所之照明負載得依該標準所採用之單位負載計算。
  2. 前項規定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應自建築物、住宅場所或其他所含區域之內起算。所計算之住宅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陽台、車庫,或未使用、未裝修且未預計改裝作為日後使用之空間。
  3. 供住宿用途之客房或住宅場所所有二十安培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不得視作一般照明出線口。
  4. 其他照明之負載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重責務型燈座用之出線口以每一出線口至少六百伏安計算。 二、供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用之出線口以至少六百伏安計算。 三、供展示窗照明用出線口以每三百毫米水平距離至少二百伏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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