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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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