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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82 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纜沿建築物暴露裝設者,其支撐間隔應符合表三八二規定。 四、電纜裝設於隱蔽處所,若不會遭受張力者,得免固定。 五、電纜以支撐架裝設者,該支撐架應為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支撐架之間隔應以電纜不易移動為原則。 六、電纜若不沿建築物裝設,且建築物間隔為二米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件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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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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