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裝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加以防護。 (三)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者: 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防護。 2.於樓地板內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包封,並延伸於樓地板上方至少一百五十毫米。 3.採用導線管防護者,其內徑應超過電纜外徑一‧五倍。但導線管很短、無彎曲,且電纜容易更換者,不在此限。 4.於建築物外之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一‧五米高度應加以防護;在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外,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二米高度應加以防護。 5.耐腐蝕電纜裝設於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內者,應加以防護,且以溝槽構造材料之類似品包覆。 二、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電纜穿在金屬導線管、PVC管或PF管等硬質導線管內。 (二)很短之貫穿處有孔道可通過。 (三)埋設於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保護電纜。 (四)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氣滲入措施。 三、電纜穿入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免電纜損傷。 四、電纜穿入金屬線盒時,應採用電纜固定頭或護套等保護電纜,以免電纜損傷。 五、電纜引入用戶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者,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但為門燈、庭園燈或儲倉間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以保護板覆蓋在電纜上方式施工;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入深度三百毫米以上之土壤。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得暴露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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