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 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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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 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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